乌鲁木齐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火灾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部门应当服从调度和指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