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通道堆放物品,妨碍人员安全疏散。

鼓励居民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火灾报警器并配备家用灭火器材和逃生自救器材。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