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八条有效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负责。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进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业主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