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九条有效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和单位班车、校车等应当配备灭火器、安全逃生锤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工具,设置醒目标识和使用说明。运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训,并定期对消防应急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完好有效。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