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三条有效文物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建筑结构、文物性质等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鼓励文物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文物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