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建筑物外立面的装修、装饰、外墙保温改造等工程项目,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影响建筑物的自然排烟,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在建筑物外墙或者顶部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封闭外墙门窗或者顶部烟道,影响建筑物排烟和灭火救援。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