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露天堆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