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综合管理相关规定,并有权对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监督、举报途径,为公众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提供条件。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