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部门间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结案反馈等协同配合机制。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