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相关工作。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本辖区城市综合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