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规范的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是: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