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对其生产、采购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未送至有关鉴定机构进行物理危险性、毒性和环境危害性鉴定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