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未实施变更管理程序,未建立变更管理台账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