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卸历史建筑构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