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