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