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缮第二十二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