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