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缮第十九条有效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应当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外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根据保护需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纳入有关规划。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