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缮第十八条有效经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由市、旗(市、区)人民政府设置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