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第十五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拟确定的历史建筑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旗(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历史建筑公布后30日内,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历史建筑的普查、申报、确定和公布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