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符合历史建筑确定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向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历史建筑;未进行申报的,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向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提出申报建议;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