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第十三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是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