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统筹全市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并直接负责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行政区域内的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路面治理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基层执法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有关大队在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超载路面治理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