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