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现场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运载可分载货物且具备现场卸载条件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自行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分装后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

(二)对运载可分载货物但不具备现场卸载条件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到就近的具备卸载条件的场所进行卸载、分装,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分装后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承运人应当在五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