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条例/第三章 路面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依托固定检测站点,派驻执法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驻站联合执法。固定检测站点应当在站内显著位置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职责、执法结果等信息。固定检测站点应当在超限检测站前方,通过安装电子抓拍系统、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等方式,引导货物运输车辆进站检查。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