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及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

称重检测设备和尺寸检测设备应当经检定或者校准合格后使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