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条例/第二章 源头治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本行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装载、配载货物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发现超限超载的,应当要求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整改;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