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进驻或者巡查等方式,对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可以联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