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并超过国家公路车辆通行限定值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