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条例/第二章 源头治理第十二条有效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没有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未注册登记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二)对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驾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三)对拼装、擅自改变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四)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六)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