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所属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提供检验合格的车辆开展运输经营活动;

(二)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车辆允许限值装载、配载货物;

(三)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不得指使、强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四)发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或者存在安全问题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五)对所属货物运输车辆装载及运行情况全过程监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