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没有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未注册登记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对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驾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对拼装、擅自改变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
(六)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