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没有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未注册登记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对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驾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对拼装、擅自改变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

(六)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