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进度,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先进设备,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加快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