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需要执行更严格排放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鼓励和支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