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