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