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牧、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园林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