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