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社会生活方式,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开展区域协同治理。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督促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