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