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