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等物料没有采取防尘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