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退耕还林还草和荒山荒地治理进度,增加植被和森林覆盖面积,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建设,逐年减少裸露土地面积,预防和治理土地沙化,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