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本辖区内的料堆、煤堆、灰堆等防尘措施。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等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污染大气环境。运输煤渣、煤灰、沙石、废土、垃圾等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防止途中遗洒。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