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园林绿化、物料运输和堆放等建设施工和运输活动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牧、园林等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