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对高排放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鼓励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