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对高排放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鼓励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