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编码,并登记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对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牧等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以及使用人至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编码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已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