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公报、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等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