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